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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教育厅通知

日期:2015/9/8 11:14:07|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适当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鼓励各校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综合发展的校外集体活动,努力实现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我厅拟定了《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发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凡一次组织3名以上学生离开校园参加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庆典等活动,均称为校外集体活动。
第四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坚持“安全、就近、就便”原则,尽量以学校所在市县内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赢利性、商业性活动。
第五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活动进行全面考量,选择安全的活动路线和场所,并事先对活动路线和活动场所进行勘察和踩点。对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要进行充分考虑,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配备相应设施。
第六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要安排足够的管理人员。带队教师要全程跟随,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学生管理,如遇到突发情况,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
第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应按有关规定,租用具有营运资质、车(船)况良好的交通工具,与车辆(船)提供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要本着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家长,告知家长活动的时间、地点、意义、目的和收费项目等,并请家长填写《同意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回执》送交学校存档。
第九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师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行前安全教育,确保校外集体活动正常、有序、安全进行。
第十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其中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对厅直属中学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学校校外集体活动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要按照下述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备程序。
(一)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及以内的校外集体活动,由学校自行管理,活动组织者向学校校长报备;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以上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二)学校应在距校外集体活动举办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报备,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接到报备材料后,要对活动进行安全审查并在6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意见,如逾期未反馈则视为同意学校按照活动方案执行。当地政府组织大型公益活动需调用学生的,学校提前一天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三)报备时须交验有关材料(详见附件1),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校长)备案,一份学校留存。
第十一条 经报备同意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及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若确需变更活动时间的,应提前1天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若需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以及扩大活动规模的,应重新提交报备材料。若遇恶劣天气或其他原因需取消校外集体活动的,应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校长)。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校(园)长是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制度,规范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
(二)上级主管部门(校长)要对学校报备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活动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凡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明确指出,责令学校进行整改或取消活动。
(三)凡未按上级主管部门(校长)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或取消活动,导致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凡未按报备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凡未经报备,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校(园)长及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的校外集体活动结束后,学校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活动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暂行一年,视实施情况再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本辖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材料
     2.福建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表
附件1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材料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备程序,报备时须交验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表》(见附件2,此表可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二、组织学生外出参加竞赛或文艺活动的,提交有关文件、活动函件等。
三、车辆(船)提供方运营许可证及与车辆(船)提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
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学校留存。
附件2

福建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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